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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9-06 】

为进一步发挥太原科技大学学科和人才优势,服务山西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和《山西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太原科技大学名义主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干部培训、员工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等其他各类培训。

第二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对非学历教育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正确引导的指导方针,促进办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二章 非学历教育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非学历教育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各单位联系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均归口继续教育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建设,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3.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项目协议(合同)的签订;

4.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

5.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并统一印制、核发盖有学校公章结业证书。

第六条学校相关单位职责

学校鼓励各学院(中心)、部门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优势做好如下工作:

1.相关学院(中心)以学科为依托,坚持“高层次、高质量”方针,积极探索具有专业学科特色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制定非学历教育教学课程体系;

2.相关学院(中心)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招生过程中不得违规承诺;

3.相关学院(中心)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选派思想端正业务精湛师资,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章 非学历教育的费用标准与财务管理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费用支出标准

1.专家及公务员讲座费用:专家讲座费按照《太原科技大学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办法(修订)》发放;公务员讲座费按照山西省财政厅下发的晋财行(202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2.培训所需场地(校外)、食宿、资料等产生费用根据市场价格支付。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结余资金使用益分配

校内办学项目总收入扣除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及其它费用)后结余部分,按比例核算,60%上缴学校,20%提取项目管理单位事业发展基金和项目管理绩效,20%提取合作单位事业发展基金和教学绩效。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1.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依据山西省财政厅、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收取;

2.企业员工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培训费用按项目协议(合同)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由学校计划财经部统一收取,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3.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章 非学历教育监督管理

第十条继续教育学院对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管,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按年度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的办学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不再批准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对办学过程中的违纪违法情况,依规依纪对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附有实施细则,《太原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太原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